服務條款 Terms & Cond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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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定義

  1. 本公司:指 Harland Education(含其分公司、附屬機構及經授權之代理人)。

  2. 使用者:指於本公司網站(https://www.harland.com.tw/)或實體課程、線上課程報名、購買服務、使用課程資源之個人或法人。

  3. 服務:指本公司提供之教育課程(例如:一對一輔導、線上/線下英語課程、學科輔導、特殊需求支援等)及相關平台、教材、諮詢、進度追蹤等。

  4. 合約:指使用者與本公司就某項服務簽訂之報名單、合約、付款交易、電子合意或線上同意條款。

  5. 課程資料:指包括但不限於教案、教材、錄影/錄音、作業、測驗、進度報告、學習歷程等。

第 2 服務申請與合約成立

  1. 使用者於本公司網站或實體點選報名服務、繳費、簽署合約,即視為已閱讀、理解並同意本條款與條件。

  2. 本公司僅於確認收到使用者全額或部分付款、並完成課程安排(含師資、時間、教材)後,服務合約始成立。

  3. 若使用者報名但本公司因師資、排程、教材等原因無法提供服務,本公司應通知使用者並處理退款或改期。

第 3 付款與收費

  1. 使用者應依合約所規定之金額、付款方式及期限完成付款。

  2. 若使用者延遲付款,本公司得暫停服務或終止合約,並保留追討應付款項、違約金或履約損害之權利。

  3. 本公司保留變更課程收費、調整教材成本之權利,變更如影響使用者,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

第 4 服務提供

  1. 本公司承諾依合約安排師資、教材、課程進度並進行教學。

  2. 使用者應配合本公司之課程安排(含時間、師資、教材使用、平台操作),如需變更,應依本公司規定提出申請。

  3. 若使用者因故缺課,應依合約或本公司相關缺課/補課政策辦理;如要求補課或退款,依本公司規定執行。

  4. 本公司保留變更師資、教材、上課形式(線上或實體)之權利,但如變更重大(如師資永久變更、上課地點大幅變動等),應事先通知使用者並提供合理之補救方案。

第 5 課程取消、退款及變更政策

  1. 使用者於報名前應確實確認課程內容、時間、費用。合約成立後,如使用者欲取消/退費,應依本公司退款政策辦理。

  2. 若本公司因故取消課程或師資無法提供,應提供免費改課、退款或補償方案。

  3. 如使用者延誤至課程開始時間(例如遲到)而無法參與,視同缺課,恕不退款。

  4. 補課請求應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提出,並視本公司師資/資源而定;若無法安排補課,依合約規定退款或折抵下一期課程。

第 6 知識產權

  1. 本公司或其授權第三方所提供之教材、講義、錄影/錄音、數位平台內容、商標、程式、課程設計等,其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受法律保護。

  2. 使用者僅得於報名課程期間及合約範圍內使用相關課程資料,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轉載、散布、出售、重製或作其他商業用途。

  3. 使用者因違反本條款,致本公司遭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 7 使用者義務與禁止事項

  1. 使用者應尊重課程師資、其他學員及本公司提供之資源,不得於課程中或課程相關活動中有不當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辱罵、騷擾、盜錄、拍攝、抄襲、干擾教學流程等)。

  2. 使用者應確保提供之個人資料為真實、正確、完整,並負責資料變更之通知。

  3. 使用者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 未經授權之再錄/轉載課程內容;

    • 將課程分包、轉讓、轉售;

    • 利用本公司平台或服務從事非法或侵權活動;

    • 未經本公司同意,自行修改、逆向工程、破解相關教材或平台系統。

  4. 如使用者違反本條款,本公司得立即終止其合約、停止提供服務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 8 責任限制

  1. 本公司之責任範圍僅限按照合約規定提供課程。如因使用者自身原因(如遲到、缺席、未依教材安排學習、設備問題等)致學習效果不佳,不視為本公司之責任。

  2. 在法律允許最大範圍內,本公司不對使用者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產生之任何間接、附帶、特殊或衍生損害負責。

  3.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第三方因素(如天災、疫情、師資異動、設備故障、平台外部攻擊等)致服務延誤或暫停,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本公司應於合理時間內恢復服務或提供替代方案。

第 9 條款變更

  1.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本服務條款之權利。於條款變更後,本公司將提示或公告變更內容。

  2. 若使用者於條款變更後仍繼續使用或續約課程,視為接受修改後之條款。

  3. 若使用者不同意變更之條款,應於生效日前提出終止服務;否則,本公司將依變更後條款提供服務。

第 10 其他

  1. 本合約及條款依中華民國(台灣)法律解釋及適用。

  2. 若雙方就本條款或服務合約發生爭議,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 若本條款任何一項或若干條款被有管轄權之法院認為無效或不可執行,該條款應在必要範圍內撤消,但其餘條款之效力不受影響。

  4. 本條款之標題僅為方便閱讀,不影響條款內容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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